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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的通知

  •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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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 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消防    建筑外保温系统    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章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应为 A 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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