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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最新发布)

  •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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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

 

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新材办:

为深化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闽新材办〔2014〕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和《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省经信委适时对《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进行修订、颁布。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省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材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拟定相关产品认定的政策措施。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不收取费用。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二)产品属于《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新研发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含装配式墙板部品);

(三)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报书》(附件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设区市及其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近六个月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

(四)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使用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废弃物、江河湖海淤泥等为原料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供货合同、原料发票及产品原材料使用比例原始台账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主要产品、生产厂区、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及设施的照片。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A4规格一式二份胶装成册。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设区市新型墙材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专家核实意见和初审意见(一式二份)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对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企业和产品目录管理,在省内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有变化时,须重新认定。企业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办理《认定证书》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省新材办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检,抽检面不少于60%,检测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并书面告知企业抽检结果。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抽检不达标的企业要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其三个月内整改;整改符合条件的,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经信委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证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认定证书》的企业在整改到位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企业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或拒不予整改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四)经举报查实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条件的。

第十二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产品认定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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