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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2013年7月8日修订)

  •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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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11〕2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的工作意见》(皖经信节能〔201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查和考核并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省墙改办负责本省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墙改办的确认工作;市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审查、企业现场考核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县(市、区)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文件或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程、生产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10个批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准,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市级以上(含)法定检测机构(具备CAL资质)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五)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出具的生产线产能核定报告;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八)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通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一确认周期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批次);
(五)上一确认周期内市级以上(含)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市或县(市、区)墙改办组织的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每年不少于二份);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六条 产品确认受理时间:
新申请证书的,在每月下旬集中受理,换发证书的,在每季度末月下旬集中受理,省墙改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墙改办申请并填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四或五条所列材料(一式四份);
(二)当地墙改办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墙改办;
(三)省墙改办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对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安徽省墙改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省墙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所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
(四)经现场考核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须用书面形式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超过三个月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须重新申报;
(五)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改办提出重新审议申请,上一级墙改办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审议的结论。
第八条 烧结类产品的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检、节能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由省墙改办会同市墙改办进行。
第九条 市、县(市、区)墙改办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县(市、区)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两次,对所辖县(市、区)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抽样检查结果公布,同时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墙改办提出意见后报省墙改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虚开、多开新墙材产品销售发票的;
(四)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五)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使用国家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第十三条 被注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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